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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发布时间:2007-7-23 15:34:00 信息已经过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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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1日起,扬州市开始实行新的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实施办法》,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超过一万元可以提取还贷,借助这一新政策,职工购房还贷压力将有所减弱,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有所提高。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的通知规定,凡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,或在各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,无论单位或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是处于封存状态,均可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。 根据还贷原则,职工从获得贷款批准之日起满一年,可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手续;还贷采取转账形式,不得提取现金;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较多的职工,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满1万元可委托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还贷一次;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较少的职工,两年内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满1万元的,可委托提取还贷一次,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余额。 需要提取公积金的职工可凭《借款合同》、贷款银行盖章出具的还款余额证明向所在单位申请,以及所在单位开具的《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》等材料,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审批手续,待审核通过后,将由公积金管理部门与银行协调,办理全部还款业务。全文共523字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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